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十四

  3月28日(二月廿四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樓光鉞與王茂興因墳山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司闊洛賀德與傅正卿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郭趙氏與徐桂因民事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庭詩與丁毓球等因夥帳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公彩與魏麟閣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田貴恬與黃鳳簫因婚姻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囗富與劉何氏因離婚及生活費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東省特別區域伊薩伊缶莫夫與結九國瓦因債務涉訟聲請案。
  △ 京師王克興與田郁生因債務涉訟聲請案。
  △ 京師石樸齋與恒馞因債務涉訟聲請案。
  △ 直隸姜瑞庭與劉守衡因債務涉訟聲請案。

  4月1日(二月廿八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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