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劉先富等與江經六等因墳山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采臣等與李啟宇因登譜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錦照與朱雲青因違約金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溥泉與齊殿揚因租約及物品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掌衡與王金氏等因贍養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饒華銀與高饒氏等因婚姻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浙江趙之漁與羅胡氏因執行異議涉訟抗告案。
△ 直隸樊貴榮與徐伯榮因房產執行再抗告案。
△ 江蘇常山雄等為常頌椿與常張氏因廢繼及嗣產抗告案。
△ 直隸王鳳岡等與楊慶奎等因河葦涉訟抗告案。
4月4日(三月初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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