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十四

  △ 山东谭善甫等与陈锡嘏因债务涉讼再抗告案。
  △ 浙江王兰甫等与楼正恺因地价涉讼声请案。

  3月11日(二月初七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陈哲人等与吴士湘因债务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魏宗玉等与文锦城等因水利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余前松等与刘厚福等因坟墓涉讼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杨厚成等与刘续村等因坟山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可秋与张金轼因洲田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万通泉号东与德兴号东因保证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华伦号东与德兴号东因保证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四川张久仙与张久端因承继涉讼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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