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三 |
△ 吴希纯与吴宿氏等因承继及遗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姚赵氏与姚沈氏等因地价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容兰与奇莫特氏因房产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萧氏等与张庆三等因离婚及慰抚金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7月6日(五月廿三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刘祥顺与黄金帛因货物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施绍虞与周申甫因债务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阿宁与何风化仔因附带民事诉讼不服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东省铁路公司与薛德尔格里山阔夫因恤金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耿锡普等与耿锡福等因房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金陈氏与金远兴因承继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吴氏与刘王氏因继承涉讼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