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三 |
△ 高曾氏与高尹氏等因承继及扶养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于氏与广桐轩因铺底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蒋沈氏等与蒋陈氏等因分任债务及分配房租地价涉讼不服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陆发祥与解元吉因主婚涉讼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四川惠臣甫等与金万福等因离婚涉讼抗告案。
△ 直隶常鸣谦与邢台县商会因租房涉讼再抗告案。
3月27日(二月十一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李虎观与李道正因夥账涉讼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杨华廷与籍亮侪因承揽工程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冯文轩与朱达三因棉价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袁士林与袁茂昌因赔偿责任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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