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三 |
△ 高曾氏與高尹氏等因承繼及扶養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于氏與廣桐軒因鋪底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蔣沈氏等與蔣陳氏等因分任債務及分配房租地價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陸發祥與解元吉因主婚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四川惠臣甫等與金萬福等因離婚涉訟抗告案。
△ 直隸常鳴謙與邢臺縣商會因租房涉訟再抗告案。
3月27日(二月十一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李虎觀與李道正因夥賬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華廷與籍亮儕因承攬工程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馮文軒與朱達三因棉價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袁士林與袁茂昌因賠償責任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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