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三 |
△ 汪有生與汪聚才因侵佔附帶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松坪與馬士基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贊瀛與張先椿等因當產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柏尊三與祿佳氏因違約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璧光與趙立寶因債務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皮都勒司吉與雜斯尼闊夫等因房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蘇金囗鎔與瑞豐和號東因賣豆涉訟抗告案。
△ 江西朱碩卿與朱似椿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3月23日(二月初七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王玉璽等與汪湧泉因店帳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婁清泉與丁彬卿因鋪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吉林永衡官銀錢號與張濂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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