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三 |
△ 江光鹤等与胡同升等因坟山涉讼不服安徽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黄仁安与黄张氏等因身分及财产涉讼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福建沈陈氏与黄膏泽因股款涉讼再抗告案。
△ 湖北张王氏与张高氏因家产涉讼再抗告案。
△ 奉天张彩邦等与姚巴氏等因欺诈取财涉讼声请救助案。
△ 浙江宝和药行东等与豫贸囗母号东因契约涉讼再抗告案。
△ 四川囗志轩与陈囗庭因债务涉讼声请救助案。
2月2日(壬戌年腊月十七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李务荣与李孙氏因卖田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廷湘与盛金木因诈财被告附带民事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么与袁茂春因诬告被告附带民事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鸿德与淩炳章因违约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史传纪与史于氏因月费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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