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三 |
△ 江光鶴等與胡同升等因墳山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仁安與黃張氏等因身分及財產涉訟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福建沈陳氏與黃膏澤因股款涉訟再抗告案。
△ 湖北張王氏與張高氏因家產涉訟再抗告案。
△ 奉天張彩邦等與姚巴氏等因欺詐取財涉訟聲請救助案。
△ 浙江寶和藥行東等與豫貿囗母號東因契約涉訟再抗告案。
△ 四川囗志軒與陳囗庭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2月2日(壬戌年臘月十七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李務榮與李孫氏因賣田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廷湘與盛金木因詐財被告附帶民事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么與袁茂春因誣告被告附帶民事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鴻德與淩炳章因違約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史傳紀與史于氏因月費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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