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三 |
△ 趙高氏等與高寶芝因地畝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陳氏與張逸笙因同居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汝占暨小玉因暨小玉為刑事被告附帶民事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桐生與吳鎧因地畝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桂阡與胡何氏因嗣產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謝惠塘等與金朝泰等因寺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蘇楊順和與許仲祥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張鶴舫與楊少明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2月6日(壬戌年臘月廿一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陳必順與陳必懷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劉氏與徐榮增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俞吳氏等與俞馮氏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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