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二 |
△ 江西朱贤标与李者三因强盗附带抗告案。
△ 吉林白囗亭与储源公司因债务涉讼再抗告案。
△ 浙江方吉生与生昌庄东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 京师胡勉商与南海会馆因租房涉讼再抗告案。
11月24日(十月初六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郭永林等与张百增因领地涉讼于本院驳斥上诉后声请回復原状案。
△ 李廷瑯等与李金榜因地亩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赵大来与孙牛氏因承继涉讼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娄静山与张刘氏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赵寿松等与张绪昌因赎屋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高银位等与胡金山等因坟田涉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吉林松秀涛与沈志良因赎照涉讼抗告案。
△ 四川李德钊与刘永善因井份涉讼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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