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二 |
△ 江西朱賢標與李者三因強盜附帶抗告案。
△ 吉林白囗亭與儲源公司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浙江方吉生與生昌莊東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京師胡勉商與南海會館因租房涉訟再抗告案。
11月24日(十月初六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郭永林等與張百增因領地涉訟於本院駁斥上訴後聲請回復原狀案。
△ 李廷瑯等與李金榜因地畝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大來與孫牛氏因承繼涉訟不服安徽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婁靜山與張劉氏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壽松等與張緒昌因贖屋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銀位等與胡金山等因墳田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吉林松秀濤與沈志良因贖照涉訟抗告案。
△ 四川李德釗與劉永善因井份涉訟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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