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二 |
△ 永宁轮船局与元大钱庄东因债务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彝铨与王囗秋等因坟山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盛梦龄等与盛荣龄等因承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江苏陆陈氏与陆嗣云因身分及家产涉讼抗告案。
△ 湖北招商局与汉口各帮追赔联合会因损害赔偿涉讼抗告案。
△ 奉天关祥春等与徐英华等因佃权涉讼抗告案。
△ 奉天林德泰等与边凤周因地亩涉讼抗告案。
9月5日(七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马辉振与姬王氏因婚姻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杨凤山与杨瑞海因庄窠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濬川与王鸿金因婚姻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冯玉满等与宋秉义等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林郑氏与黄荣祥等因婚姻及产业涉讼不服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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