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一 |
3月2日(二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托巴子公司与乌利夫铿亲因赔偿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姚丑户与兴泰恒号东因债务涉讼不服山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姜万盛与姜殿元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马少儒与玉张氏等因股款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6日(二月初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孟昭纯与景维武因租赁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陈子珍与陈理卿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李玉堂与丁绍文因房产涉讼不服甘肃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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