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一 |
3月2日(二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托巴子公司與烏利夫鏗親因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姚丑戶與興泰恒號東因債務涉訟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姜萬盛與姜殿元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馬少儒與玉張氏等因股款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6日(二月初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孟昭純與景維武因租賃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陳子珍與陳理卿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李玉堂與丁紹文因房產涉訟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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