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七 |
4月30日(三月初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周华丰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分厅就周华丰等侵占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庆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庆康违背职务损害国家财产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杨孙氏等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杨孙氏等伤害人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罗木炎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罗木炎轻微伤害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张文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张文伤害人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龚福生等赌博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直隶濮阳县就刘二运强盗杀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萧子成等伤害人致死及失火等俱发罪之所为覆判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安徽休宁县就程洪氏和奸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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