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七 |
2月1日(正月初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彭锡畴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彭锡畴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浙江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叶牟氏窃盗及伪造私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郑修福等对于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郑修福等损坏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郝春山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郝春山贩卖鸦片烟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五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周五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郧西县就康赐成诈财未遂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甘肃岷县就秦开成和诱及轻微伤害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2月5日(正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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