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六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荆门县就罗兴发窃取邮包银圆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0月23日(九月廿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于俊明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于俊明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王拉口子等强奸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吴朗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吴朗泉侵占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继士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王继士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杨洪顺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杨洪顺窃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徐长才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徐长才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荆门县就罗兴发窃取邮包银圆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荆门县就郭永柏略诱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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