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六 |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荊門縣就羅興發竊取郵包銀圓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0月23日(九月廿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于俊明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于俊明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湖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王拉口子等強姦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吳朗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吳朗泉侵占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繼士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王繼士等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楊洪順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楊洪順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徐長才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徐長才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荊門縣就羅興發竊取郵包銀圓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荊門縣就郭永柏略誘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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