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六 |
5月4日(四月初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潘心如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潘心如等私造枪支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阿大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朱阿大侵占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承模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李承模渎职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江陵县就李公益贩卖鸦片烟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5月8日(四月初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熊有庆赌博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孔崇隆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孔崇隆伪造私印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熊大林等帮助杀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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