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六 |
△ 上告人陈万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陈万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陈贞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陈贞贩卖鸦片烟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翰臣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李翰臣私擅逮捕及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邓四苟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邓四苟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兴斋对于云南高等审判厅就朱兴斋伪造文书等罪俱发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何士骕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何士骕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2月1日(乙卯年腊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宣告判决下列案件。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前浙江泰顺县知事张元成溺职殃民之所为提起公诉并附带私诉一案。
2月7日(正月初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马万青等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马万青等因奸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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