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六 |
△ 上告人陳萬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陳萬等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陳貞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陳貞販賣鴉片煙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翰臣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李翰臣私擅逮捕及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鄧四苟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鄧四苟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興齋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朱興齋偽造文書等罪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何士驌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何士驌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2月1日(乙卯年臘月廿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宣告判決下列案件。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浙江泰順縣知事張元成溺職殃民之所為提起公訴並附帶私訴一案。
2月7日(正月初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馬萬青等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馬萬青等因姦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