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五十九号:方理庄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宋杰因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方理庄;被上告人:宋杰。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上告人欠利息银壹千贰百玖拾玖两、洋壹百陆拾伍元捌角三分捌厘之部分撤销,本案利息之计算应以被上告人在第一审请求之数银捌百肆拾壹两、本洋壹百贰拾陆元为限,关于被上告人有无减让租金及串租成裕钱庄之部分,应由原第一审衙门迅予补充审判,上告人其余之上告部分驳回,诉讼费用仍由上告人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6月30日(闰五月初八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九十一号:孙凤瑞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悬案不办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孙凤瑞、梁玉琪。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九十二号:张子辰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等与张文祁因欠款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控告及声明回復原状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张子辰、吴佩李。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直隶高等审判厅受理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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