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百五十九號:方理莊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宋傑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方理莊;被上告人:宋傑。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上告人欠利息銀壹千貳百玖拾玖兩、洋壹百陸拾伍元捌角三分捌厘之部分撤銷,本案利息之計算應以被上告人在第一審請求之數銀捌百肆拾壹兩、本洋壹百貳拾陸元為限,關於被上告人有無減讓租金及串租成裕錢莊之部分,應由原第一審衙門迅予補充審判,上告人其餘之上告部分駁回,訴訟費用仍由上告人負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朱學曾(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6月30日(閏五月初八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九十一號:孫鳳瑞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懸案不辦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孫鳳瑞、梁玉琪。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九十二號:張子辰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與張文祁因欠欵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明回復原狀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張子辰、吳佩李。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由直隸高等審判廳受理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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