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九十四號:姚漢章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陳孚美因債務涉訟案件所為撤銷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姚漢章。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仍應由浙江高等審判廳回復闕席裁判前之程度重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朱學曾(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7月7日(閏五月十五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五四號:佛緣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鄭秉璋因寺產糾葛尚未判決案件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佛緣。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7月13日(閏五月廿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一七號:李曉閣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李張氏因承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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