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九十四号:姚汉章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陈孚美因债务涉讼案件所为撤销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姚汉章。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仍应由浙江高等审判厅回復阙席裁判前之程度重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7月7日(闰五月十五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五四号:佛缘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郑秉璋因寺产纠葛尚未判决案件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佛缘。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7月13日(闰五月廿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一七号:李晓阁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李张氏因承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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