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吴俊卿;被上告人:大清银行总清理处,代理人:胡铭槃、曾泽霖(律师)。大理院判决为:“上告人所欠阜通东号各款内和顺当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九日一款、瑞增楼瑞源楼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一款及恒德堂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一日一款,除还共本利银壹万捌千零玖拾陆两五钱陆分应由被上告人先将各该抵押物变抵,如尚不敷,再由上告人如数清偿,关于该部分之原判及第一审判决即予撤销。其和顺当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七日、十一月十六日三款瑞增楼、瑞源楼宣统二年十月十五日及恒德堂往来折款,除还共本利银壹万贰千肆百贰拾玖两零玖分,仍应由上告人先行如数清偿,关于该部分之上告应即驳回。控告审诉讼费用应征收银六十一两,由上告人负担五分之二,被上告人负担五分之三,关于该部分之原判并予撤销。……。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四十四号:邓义臣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高振康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邓义臣;被上告人:高振康。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昌泰、盛隆两号铺契作为担保之部分撤销,被上告人对于该两号铺契上不得主张有抵押权,上告人其他之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许卓然(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四十五号:兴济增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寿山合夥及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兴济增号东,代理人:熊振,上告人:兴济成号东,代理人:董彩然;被上告人:王寿山、王刘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除王寿山所入兴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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