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三十号:李上达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欧竹铭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上达,代理人:马有略(律师);被上告人:欧竹铭。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6月22日(五月廿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四十二号:许司马氏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许振声因嗣续及财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一部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一部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许司马氏,代理人:傅绍儒(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许振声,代理人:周庆恩。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上告人许司马氏给与被上告人许振声银洋一千两房宅一所之部分撤销,发还山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附带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四十三号:吴俊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胡铭槃因押借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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