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6月16日(五月廿三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四十四号:董万良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许明元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董万良,被告人:许明元。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四十五号:僧登稳对于直隶遂安县就该上告人因李智抗租吞产案件所为第一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僧登稳,被告人:李智。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学曾(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6月18日(五月廿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二十八号:蔚大扬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蔚发炳等因缮榖银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蔚大扬;被上告人:蔚发炳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四川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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