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6月16日(五月廿三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四十四號:董萬良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許明元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董萬良,被告人:許明元。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四十五號:僧登穩對於直隸遂安縣就該上告人因李智抗租吞產案件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僧登穩,被告人:李智。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學曾(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6月18日(五月廿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百二十八號:蔚大揚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蔚發炳等因繕榖銀款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蔚大揚;被上告人:蔚發炳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四川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