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七号:徐晋生等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汪祖培等因争地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徐晋生等,代理人:潘承锷(律师);被上告人:汪祖培等,代理人:陆家鼒(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江苏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6月15日(五月廿二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十八号:金永茂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唐永桢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金永茂等;被上告人:唐永桢。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二十五号:董常庆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马广志因领地纠葛案件所为终审之判决声请再审一案
  该案声请再审人:董常庆。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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