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九十号:许亨荣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卢兴亮因坟界争执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许亨荣,代理人:鸿志(律师);被上告人:卢兴亮。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百九十一号:邹钟贤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邹梦贤因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邹钟贤;被上告人:邹梦贤。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宋庚荫(印)”。
6月11日(五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百号:夏万衡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冬生因田亩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夏万衡;被上告人:王冬生。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湖南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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