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五号:龙宗龄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分厅就该再抗告人因不服第一审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再抗告一案
该案再抗告人:龙宗龄,代理人:李宗谦(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再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十九号:蒋志和因与沈君俞借款涉讼呈请提讯一案
该案呈请人:蒋志和。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八十一号:柏伦纳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三益和因保证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5月1日(四月初七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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