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一号:张寿森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田小水因霸婚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抗告之决定及声请回復原状之批词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张寿森。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二号:石九龄对于前直隶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抗告人与严庆云因坟地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控告并声请回復原状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石九龄。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三号:卞阿农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卞延临等因占有财产案件所为驳回控告并第二审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卞阿农。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诉讼物价额应由山东高等审判厅实施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五条第二项之程序后,再行决定或径予受理。……。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六十四号:赵锡福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赵顺成因夺佃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赵锡福,代理人:杨学源(律师)。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应由吉林高等审判厅迅予受理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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