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一號:張壽森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田小水因霸婚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抗告之決定及聲請回復原狀之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張壽森。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二號:石九齡對於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抗告人與嚴慶雲因墳地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並聲請回復原狀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石九齡。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三號:卞阿農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卞延臨等因占有財產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並第二審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卞阿農。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訴訟物價額應由山東高等審判廳實施民事訴訟律草案第五條第二項之程序後,再行決定或徑予受理。……。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六十四號:趙錫福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趙順成因奪佃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趙錫福,代理人:楊學源(律師)。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應由吉林高等審判廳迅予受理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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