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六十五號:龍宗齡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分廳就該再抗告人因不服第一審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抗告案件所為駁回控告之決定聲明再抗告一案
該案再抗告人:龍宗齡,代理人:李宗謙(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再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呈字第十九號:蔣志和因與沈君俞借款涉訟呈請提訊一案
該案呈請人:蔣志和。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百八十一號:柏倫納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三益和因保證債務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5月1日(四月初七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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