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抗告人:刘溪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五十七号:杨树仪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杨正仪因家产纠葛案件所为驳回声请执行之决定声明抗告并声请回復原状一案
该案抗告人:杨树仪,代理人:姚润仁(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及声请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五十八号:祥慎等对于前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等呈诉靳增堉等吞产灭教案件所为不予受理之批词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祥慎等,代理人:黎光薰(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五十九号:刘锡山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蔡振卿等因赎地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控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刘锡山。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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