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五十八号:王之均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朴因庙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之均,代理人:王山;被上告人:王朴。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五十九号:林瀚洲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林德俭等因公共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林瀚洲等;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林德俭,被上告人:梁继南。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五十五号:左兴义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曾树霖因卖房纠葛请求再审案件所为驳回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左兴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五十六号:刘溪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刘克温等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驳回控告并声请回復原状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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