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六十四号:丛兆丹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施禄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丛兆丹;被上告人:施禄,代理人:段坤庆(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孙巩圻(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5月4日(四月初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六十九号:存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存高氏因身份关系及子女监护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一部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存福,代理人:李御堃(律师);被上告人:存高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存高氏所生子女二人仍归存高氏监护著存福月给养赡费用之部分撤销,存高氏所生子女二人除仍应认该氏为亲生出母外,改归存福妥为监护,每月即毋庸给存高氏以养赡子女费用,诉讼费用归被上告人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七十号:郑庆林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辅卿等因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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