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声请人:周侣云,代理人:金鸿翔(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4月23日(三月廿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三十二号:张兆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张子元因争地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兆新,代理人:韩明瑞;被上告人:张子元。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上告人之部分撤销,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三十号:郭士燦等对于前浙江第十一地方法院就该上告人等与郭梦壁等因山场涉讼案件所为之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郭士燦等;被上告人:郭梦壁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五十二号:何溥南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等提出诉讼条件之抗辩所为批词声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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