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該案聲請人:周侶雲,代理人:金鴻翔(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聲請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4月23日(三月廿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百三十二號:張兆新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子元因爭地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兆新,代理人:韓明瑞;被上告人:張子元。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上告人之部分撤銷,發還奉天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三十號:郭士燦等對於前浙江第十一地方法院就該上告人等與郭夢壁等因山場涉訟案件所為之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郭士燦等;被上告人:郭夢壁等。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易國霖(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五十二號:何溥南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等提出訴訟條件之抗辯所為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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