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抗告人:何溥南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4月25日(四月初一日),星期六,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十七号:孙善教对于本院就该呈诉人因张文会侵占地亩案件上告决定復请调卷覆核一案
该案呈请人:孙善教。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4月27日(四月初三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四十二号:金桂芳对于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金桂林因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金桂芳,代理人:尹起凤(律师);被上告人:金桂林。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原审衙门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四十三号:方尔功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程华氏因存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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