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二十六号:张周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杨德奎因婚约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周氏,被告人:杨德奎。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七号:陈学范等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沈宝球因止苗抢种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学范、陈学富,被告人:沈宝球。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本案仍应由缺席判决之原审衙门回復缺席以前之诉讼程度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钱承恺(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九号:詹宝三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詹世荣等因争产涉讼案件上告判决復声请回復原状一案
该案声请人:詹宝三,代理人:周庆恩(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20日(三月廿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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