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二十六號:張周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楊德奎因婚約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周氏,被告人:楊德奎。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七號:陳學範等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沈寶球因止苗搶種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陳學范、陳學富,被告人:沈寶球。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本案仍應由缺席判決之原審衙門回復缺席以前之訴訟程度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錢承愷(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聲字第九號:詹寶三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詹世榮等因爭產涉訟案件上告判決復聲請回復原狀一案
該案聲請人:詹寶三,代理人:周慶恩(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聲請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月20日(三月廿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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