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刘岳氏、刘宝琪,代理人:许绍祖(律师);被上告人:刘树勋。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被上告人树勋应从邵姓,不得立为刘玉桂之嗣;刘玉桂之承继人应由亲族会议依法定顺序及条件择立之。……。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十二号:金福康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张其瑞因争租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金福康,代理人:秦联奎(律师);被上告人:张其瑞。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18日(三月廿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八号: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周玉温等诈称官员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被上告人:周玉温、王拱宸、张星朗,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周玉温……应执行徒刑二年,罚金三十元,并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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