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抗告人:李英华,代理人:王士敏(律师)。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原高等审判厅发交该管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四十八号:杜荫南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东尚书村因隄工涉讼案件所为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杜荫南。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原高等审判厅发交该管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16日(三月廿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零九号:諶世麟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諶德积等因争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諶世麟;被上告人:諶德积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十号:刘岳氏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刘树勋因继嗣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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