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該案抗告人:李英華,代理人:王士敏(律師)。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由原高等審判廳發交該管地方審判廳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四十八號:杜蔭南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東尚書村因隄工涉訟案件所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杜蔭南。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由原高等審判廳發交該管地方審判廳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月16日(三月廿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百零九號:諶世麟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諶德積等因爭繼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諶世麟;被上告人:諶德積等。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百十號:劉岳氏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劉樹勳因繼嗣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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