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二百零四號:董朗山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周錦茂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董朗山;被上告人:周錦茂,代理人:陳棣志。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4月14日(三月十九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聲字第八號:鄭有恆對於本院就該聲請人與王樹屏因錢債糾葛案件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判決上告終結請求再開辯論一案
  該案聲請人:鄭有恆,代理人:司徒宣(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聲請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月15日(三月二十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四十七號:李英華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史洛棟等因爭井涉訟案件控交望都縣審檢所所為第二審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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