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百零四号:董朗山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周锦茂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董朗山;被上告人:周锦茂,代理人:陈棣志。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4月14日(三月十九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八号:郑有恒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王树屏因钱债纠葛案件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判决上告终结请求再开辩论一案
该案声请人:郑有恒,代理人:司徒宣(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15日(三月二十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四十七号:李英华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史洛栋等因争井涉讼案件控交望都县审检所所为第二审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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