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林桢梢;被上告人:林瑞华,代理人:许绍桢。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上告人照永昌号摺载结欠三百零八千三百九十二文筹还林红俤之部分撤销,上告人结欠永昌店三百零八千三百九十二文内应扣除还过林春容手之五十元,上告人之其余上告部分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7日(三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九十号:刘少轩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景明因存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少轩等,代理人:江天铎(律师);被上告人:景明,代理人:许绍祖(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二庭 审判长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志钧(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二十号:薛傅氏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张洛福因房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薛傅氏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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